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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弄虚作假 小心损害个人信用
 发布者:勇强 发布时间:2012/12/31 阅读:883
 
 
原标题:社会服务弄虚作假 小心损害个人信用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该条例有望于下周获得通过。据悉,该条例是深圳率先在全国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也是首次不采用部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建立在三次面向全社会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开门立法。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市民,可以申请参加有关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是此次立法的创新之一。条例草案规定,参加社会服务时间可以折抵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处罚款金额的一半。而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弄虚作假者不应仅恢复执行原有的罚款处罚,还应对弄虚作假做出处理。我们认为,弄虚作假也反映出当事人个人的信用缺失。因此将新增并将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探索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即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个人的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按照规定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奖励。对捐赠骨髓、器官及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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