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记者 尚伟龙) 最近一个阶段,因个人信息被倒卖外泄,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公安部门正在严厉打击这种行为,社会上也在呼吁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您作为征信技术专家,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奠基人,参与过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征信相关法规制订,还是我国信用标准化专家。对近一段时间个人信息被泄露,且频频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您对解决这一问题有什么看法?
林钧跃答(以下简称“林答”):从方法上看,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加快其中的信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方法。这一点,早在1999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课题中就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提出了建立一套征信相关法律的立法框架设计,包括制定基础的《个人隐私权法》。只因该项研究有若干年的提前量,当时还没有出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没能引起立法机关和政府的重视,耽误了提早防范的时机。你说的个人信息问题不是我国独有的,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理论已经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只要有序地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对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引发的社会问题早就应该有所防范,不至于让问题严重到这种程度,还不知道如何依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通常是在遇到了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才意识到相关的立法问题,这在时间上有些滞后。与保护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最相关的就是《征信管理条例》,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起草这个法规十年多了,至今还没能出台。2011年2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对《征信管理条例(草)》的修改征求意见会议,会上我对法制办的领导说,这项立法工作真可谓是“十年磨一剑”,太难产了。当然,这项法规涉及多方的利益,内容也比较敏感。再说,仅仅一个《征信管理条例》是远远不够的,真正要解决问题,需要立一套相关法律,至少需要立七八个法吧。现在看来,这一套征信相关的法律的立法工作已经被耽误了十几年,不能再拖延下去了。

问:公安部门抓捕了犯罪嫌疑人,但有关方面认为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似乎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方面都面临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您认为制订什么样的法律是我国立法部门的当务之急?
林答:既然公安部门都采取抓捕行动了,工商部门也采取取缔某些“商务调查”类公司的营业执照了,那当务之急需要立的法就应当是《个人信息保护》类法律。然而,这只是一种应急措施。要彻底解决问题,需要立一整套的法律,而且要制定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个人隐私权包括: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和领域隐私权。个人隐私权问题作为人权问题的一部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大众对于个人隐私权问题也是非常敏感的,这在当今中国也不例外。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保护,是国内国际共同认可的基本人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框架包括:基础类法律,例如 《个人隐私权法》。当然还有《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专业类法律包括限制个人信息采集、处理和传播的法律,它们属于征信类法律,例如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网上隐私保护法》等。这一类法律还定义了个人信息的合法用户、合法传播方式、合法使用方式和合法使用期限等。在管控信息的法律立法方面,民法类专家就显得专业性不够了,公民信息保护类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征信专家参与立法工作。
问:在《个人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类法律的立法方面,外国有什么经验值得借鉴?
林答:在这方面的立法,发达国家有许多立法和执法经验可以借鉴,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经有上百个国家制定了类似《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早在2000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世界经济》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文章,全面介绍美国的征信相关法律。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曾在2006年翻译出版了一部60余万字的《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收录了二十多个美国和加拿大的征信相关法律,包括美国的《隐私权法》和《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这部译著的主编,我本人也把《公平信用报告法》重新翻译了一遍,还翻译了《债务催收作业法》。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专业教师和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的李大泓律师都应邀参加了北美征信相关法律的翻译工作。除了我们之外,大约在2009年,北京大学ACOM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也曾编译出版过日本、俄罗斯、德国的个人征信法律汇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周汉华研究员也曾组织过个人数据保护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出版过外国法规汇编类的图书。据我所知,我国的台湾也曾在1996年颁布实施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我曾翻译过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对个人隐私保护》一文,谈及加拿大国会办公室对这个法律的检查和执法做法和经验。在欧洲,率先订立《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是德国(1970年)。在1977年,德国又颁布了《联邦信息保护法》。

问:现在社会舆论都在呼吁严格管控个人信息,这是不是应该把握一个度?
林答:控制个人信息的记录、采集、处理和传播应该把握好度。比如说在过去很多年里,政府控制信息传播,什么事情都靠发红头文件传达到一定级别,这样做对治理国家有利,但是对发展市场经济不利。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开放信息,但要根据政治稳定的需要开放到一定程度。这就是说,政府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活动就采取极端的管控措施,因为这样做会影响个人征信服务的开展,不能因噎废食。早在2001前后,上海市和深圳市的个人征信服务就曾发挥过良好的社会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服务的效果更是证明了这一点。
问:您对个人信息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什么建议?
林答:从《物权法》的立法途径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法》的起草工作应该交由全国人大,而征信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网上信息管理条例》这类的法规还是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国务院联系会议牵头单位去负责起草为好。现在的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是国家发改委。立法之后就是执法,执法还需要有设施支持和技术条件,更需要有执法队伍,在这一点上国家发改委似乎有缺陷。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二期工程问题,我想借此机会顺便提两句。社会信用体系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功能远不止解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它还是解决诸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问题的好手段,能够弥补政府这方面监管方式在结构上的漏洞。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也是在上述问题严重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才着急应对,而且至今还没有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第二期工程能够提供解决方法。